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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五年设施农业用地、看护房建设都有标准了速来了解

发布时间:2024-01-25 04:48:01 作者: 欧宝体育入口 来源:欧宝直播篮球

  

  设施农业用地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政策不明确?随着最新文件落地,这些用地瓶颈将得到解决。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原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支持政策基础上,对用地划分、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用地规模、用地取得等方面进一步改善突破。

  作物种植设施(含规模化大田种植配建的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能够正常的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也确保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

  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

  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一定要注意符合有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需向乡镇政府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从始至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当前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准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通知》的出台无疑满足了当前农业生产用地面临的新需求,对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的提高,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能够正常的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能够正常的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会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种种技术方法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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