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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设施农业用地问题我来答(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3-12-25 14:54:41 作者: 欧宝体育入口 来源:欧宝直播篮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百县千镇万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工程,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实现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现结合耕地保护工作,将群众重视的设施农业用地热点问题第二期解答如下:

  答:为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字〔2019〕4号),2020年10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为规范和加快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28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及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0〕2322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1〕611号)。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保障设施农业用地合法合规取得,2023年3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3〕436 号),同年1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耕保〔2023〕2414 号)。

  答:2021年以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最大变化是用地选址政策的变化。为严格耕地保护,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也联合印发了《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2〕434号),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文件明确严控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由用地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因此设施农业用地可分为作物种植设施用地与畜禽水产养殖设施。

  我省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规定《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将“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上进行二级细分,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2.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培养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

  3.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

  4.生猪和奶牛养殖设施辅助设施用地在不突破15%比例控制的前提下不受30亩面积上限限制。

  5.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答:1.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商一致后,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协议。

  2.申请用地备案。用地主体应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3.备案信息上图入库。乡镇人民政府收集齐全备案材料后,汇交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省级和国家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另外,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下挖覆土式大棚、普通日光温室和非硬化的养殖坑塘用地可不纳入上图入库范围,但配建的耳房、看护房、管理房等应纳入上图入库范围。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以及《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要求,除涉及使用耕地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外,用地主体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但设施农业用地仍需完善备案后需要及时进行信息上图入库,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上图入库后作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设施农业用地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答:设施农业用地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必须严守“农地农用”,不得假借设施农业之名打“插边球”“搞变通”用于非农用途。非农建设应按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职能将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建设、经营行为等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范围。设施农业用地不允许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的农产品深加工、农家乐、宿舍、餐饮、屠宰和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永久建筑和设施。

  答: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7号),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时,乡镇人民政府应考虑当地土地整治及设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复费用,督促用地主体将土地恢复违约责任载入用地协议,并监督落实土地恢复。而在设施农业用地在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接着使用的,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备案变更等手续。若设施农业用地不会再使用,必须恢复原用途,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不能低于原二级地类。

  答: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用地现状(包括用地主体、用地范围、设施规模、设施类型)发生明显的变化,但仍符合设施用地管理有关政策要求的,须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及时变更备案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各方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办理用地备案,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来更新上图入库信息。

  答:设施农业用地不会再使用,用地主体应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设施农业备案撤销并按要求将土地恢复原状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接受申请后二十日之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土地恢复验收工作。用地主体擅自或者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改变土地农业生产用途,经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原备案机关有权撤销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涉及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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