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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加强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9 02:10:57 作者: 欧宝体育入口 来源:欧宝直播篮球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汉中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汉中市加强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强化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保障能力,提升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水平,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2〕1号)、《关于逐步加强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汉办发〔2021〕26号)、《汉中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汉办发〔2021〕25号)等规定,现就加强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新型城镇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引导城市建设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区域集聚,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品质、增强城市承载能力、改善人居环境,积极适应土地储备新形势新要求,统一实施政府主导下的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统筹实现土地资源社会价值、生态价值、经济价值,为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建设、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障。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必须发挥政府在制度设计、经济补偿、绩效考核和营造社会氛围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利用市场资源,充分调动平台公司积极性,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变“生地”为“熟地”、“毛地”为“净地”和“优地”,形成良好的土地供应条件。

  规划引领、成片开发。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下,围绕土地“集约节约利用、集中成片开发”理念,统筹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区域,明确城市建设、产业项目、招商投资重点,合理地布局、连片开发、统一收储、分步实施、有序供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汉中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区域平衡、良性发展。依据城市发展趋势,统筹实施区域内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合理确定土地储备、供应规模和土地开发利用时序、节奏,实现区域均衡、滚动开发、良性循环。

  (三)加强土地储备机构工作管理。市自然资源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收储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列入名录管理的县级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经市收储中心授权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在市自然资源局领导下开展土地储备工作。

  (四)创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模式。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按照“1+5+N”(“1”即市收储中心,“5”即汉台区、南郑区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汉中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N”即汉中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市区国有平台公司)的土地储备开发整理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下,统筹确定储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将中心城区范围内需要开发利用的土地全部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

  (1)市收储中心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储备的组织实施和土地供应前期工作;指导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编制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和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2)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土地储备供应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对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汉台区、南郑区政府制定辖区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3)市政府授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市区国有平台公司实施中心城区范围内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相关工作。

  (五)明确一级开发标准。储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达到权属清晰、场地平整、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争议纠纷、配套设施完善等入库条件。对存在土壤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单位做核查、评估和治理后,方可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

  (六)优化一级开发流程。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按照一级开发项目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一级开发实施方案,报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开发完成验收后入库储备。储备土地由辖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管护或临时使用。

  (七)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以土地储备项目为管理单元,实行项目库管理,按项目统一配号,实行统一监管。市收储中心统一对项目库实行滚动更新管理,建立项目出入库机制,未纳入项目库、无统一电子监管号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

  (八)建立储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审核确认机制。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储备土地项目一级开发成本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一级开发成本的依据。

  一级开发成本最重要的包含开发单位支付的土地征收及拆迁补偿安置、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城市大配套除外)和开发单位应得收益等。

  开发单位应得收益由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与开发单位协商一致后,在《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协议》中约定。

  (九)完善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等费用结算机制。土地供应后,按照《汉中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汉办发〔2021〕25号)结算土地价款。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及时支付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十)组织保障。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收储委会)对全市土地储备供应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研究部署土地储备供应相关工作。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及时落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

  (十一)资金保障。开发单位要足额筹措一级开发资金,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准则规范运行,确保项目按标准如期完成入库。

  (十二)监督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加强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定期对储备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做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资金运行情况做监督。

  为创新中心城区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实现储备土地一级开发“政府主导、平台参与、共同推进”目标,使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尽快达到“熟地”供应条件,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和要素保障能力,更好地发挥土地资产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1.征集收储项目。市自然资源局每年第三季度向汉台区、南郑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汉新区、汉中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滨江新区发展服务中心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征集下年度土地储备项目。

  2.编制年度计划。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及《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细则(试行)〉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2〕)1号),对征集的土地储备项目进行审核,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政府审批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3.开发申请。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单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区政府、管委会成片开发建设要求,向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事宜。

  4.开发批准。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计划,辖区成片开发建设目标,向开发单位核发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批复。

  5.签署协议。根据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批复,辖区财政、自然资源、土地储备机构和开发单位签订《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协议》。

  《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包括开发内容、开发时限、资产金额的投入、应得收益及结算等。

  6.编制方案。开发单位根据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批复和《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协议》,编制拟实施土地储备项目《开发实施方案》,报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批准。

  《开发实施方案》内容主要有:项目位置、面积、权属、地上物状况、综合开发成本、工作规划、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征收实施主体及一级开发应达到的储备入库标准。

  7.实施一级开发。开发单位根据《开发实施方案》和规划条件,办理项目立项核准、环境影响评价、土地报批征收等手续,并按要求在征地拆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开展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

  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编制《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程序发布后组织实施。

  8.开发成本认定。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对一级开发成本进行认定。

  9.开发完成入库。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土地储备机构对开发单位完成一级开发的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宗地移交协议》;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收储中心提出入库申请,市收储中心按程序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

  10.储备土地供应。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编制拟供应地块供应方案,按照《汉中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办法》(汉办发〔2021〕25号)文件规定和程序供应土地。

  11.成本结算返还。宗地出让后进行财务结算,汉台区、南郑区政府,经开区、兴汉新区、航空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开发实施方案》《土地储备项目一级开发协议》,返还开发单位垫付资金并支付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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