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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县政府

发布时间:2023-11-15 08:08:50 作者: 欧宝体育入口 来源:欧宝直播篮球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云县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云县土地综合整治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灌政办〔2021〕50号),本文件已废止。

  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云县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灌云县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管理,保障补充耕地开发数量和质量,发挥补充耕地开发项目资金效益,实现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全方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苏省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连云港市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使用耕地开垦费资金安排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是指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途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先行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确保实现耕地“先补后占”。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项目资金;

  (二)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控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投资效益。

  (一)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要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全程监控原则。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实现对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水利、农业等部门及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工作。

  (一)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开垦费征收;负责编制土地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立项、组织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和初审、指导和监督及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预算审查、资金拨付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各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项目选址、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出来的耕地,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用于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占补平衡。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土地整治规划,并与本地区的村镇规划、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项目申报。根据省、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通知要求,由各乡镇根据入库条件,上报本辖区内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经论证审核后,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经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立项。

  第十条 项目批复。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组织审查,立项批复,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必须按批准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包干制。项目资金按照项目验收后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并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做按比例分配包干使用,其中,10%部分由县国土资源局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上缴省国土资源厅;15%部分作为县国土资源局提取的业务管理费用,大多数都用在组织项目立项报批、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查、业务指导和组织竣工验收等费用;75%部分专项用于乡镇组织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实施,包含工程项目施工、设备采购、青苗及地上附属物拆迁补偿和产权人补偿等费用。

  (一)项目资金实行预拨付和按进度相结合的办法。项目启动时,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用款计划上报县政府,经批准后,县财政局根据耕地开垦费筹集情况,拨付特殊的比例资金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剩余资金按工程进度分批拨付,并预留项目合同的20%资金待项目竣工经省、市验收合格后结算拨付。县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资金后,拨付各项目承担单位。

  (二)项目竣工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验收文件确认的实际新增耕地面积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的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额外支出,超支不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工程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各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工程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项目施工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组织财政、农业、水利等方面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项目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要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做监督检查,察觉缺陷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验收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凡是不能按时实施完成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收回拨付的投资款,并停止下年度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灌云县耕地开垦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灌政办[2013]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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