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财发〔1994〕304号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北京市交通局,天津、上海市市 政工程局: 近来,一些单位请示在国家税制改革及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 ”)征收环节改变后征收车购费的有关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制改革有关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增值税不列作车辆生产(组装)厂的销售收入。因此,对国内生产(组装)车辆 计征车购费时,计费价格应包括消费税,不包括增值税。对于车主能够提供交纳 增值税证明,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车主购车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后的余额计征车购费;对于销售方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 定价、未开专用发票的,要按不含税销售额计征车购费,计算公式为: 应征车购费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10% 二、对于已办理落籍手续的车辆,征管单位检查发布其漏缴车购费的,应根 据国务院和交通部、财政部所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就地追缴并处罚,在填发的车 购费凭证附记栏内注明“请持此证向车辆落籍地征管单位办理换证手续”字样, 并撕下凭证副联保存。落籍地车购费征管单位根据检查发现地车购费征管单位核 发的缴费凭证和凭据,以及按规定车主应提供的购车发票等证件给予办理换证手 续。换证免收手续费和凭证工本费。各地征管单位对挂临时牌照属于运输途中的 商品车,不得检查和收取车购费。 三、凡符合海关总署、交通部等七单位联合通知(署监二〔1992〕1600号) 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服务人员,购买免税费车辆后,可持海关签发的“回国人员 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第四联)”等证明材料,向车辆落籍地车购费征管单位申 请办理免征车购费手续。征管单位办理免征时,应在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第四联上 加盖“车购费免征凭证已发”戳记,并在免证凭证的附记栏加盖“回国留学人员 免征车辆”戳记。原车辆生产厂所在车购费征管单位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改 变征收环节的规定,一律停止办理此项业务。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
|
编辑:
yutong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