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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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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运发〔1992〕62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水路货物运输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有关交通运输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湖、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水运企业、单位和个人(含联户)及各级水路运输 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企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中心的现代化科学管理。
第二章 行政机关货运质量管理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货动质量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水路货运质量管理规章及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总结、交流全国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制定年度货运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协调、查处重大水路货运质量事故。 (四)汇总水路货运质量报表,并提出分析意见。 (五)组织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评比。 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受部委托负责本航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主管所属的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总结、交流和监督检查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查处水路货运质量事故。 (三)汇总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报表,并将分析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考核、培训等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评比。
第三章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 第六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企业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国负责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组织贯彻上级有关水路货运质量管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 (二)组织制定企业货运质量管理及监督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主持编制企业货运质量工作规划和年度货运质量方针、目标和管理计划。 (四)积极推行货运质量科学管理方法,贯彻实施“质量否决权”制度,正确处理生产与质量的关系。 第七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与监督机构 (一)企业设立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可分设也可合设),隶属生产业务管理部门。 企业二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负责货运质量工作。 (二)企业基层班组,设立兼职的货运质量监督检查人员;运输船舶视不同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货运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负责货运质量工作。 第八条 企业货运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货运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货运质量管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货运质量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并负责 实施。 (二)制定企业货运质量方针、目标及长远规划,负责货运质量统计并进行分析,提出月、季度货运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三)制定货运质量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贯彻执行货运计量业务规章,参与货运计量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提出货运计量设备的配备计划。 (五)负责货运质量事故及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参与口岸联合验残事故处理等工作。 (六)制定货运质量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业务考核。 (七)负责运输生产各环节预控货运质量的动态管理及自检自查;正确编制各项货运质量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八)开展以提高货运质量为内容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组织以优质运输为主内容的各种货运质量评比竞赛,并负责货运质量奖惩工作。 (九)总结交流、学习推广货运质量管理先进经验;负责开展货运质量信息工作。 第九条 企业货运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职责 (一)制定监督检查人员岗位责任制。会同货运质量管理部门制定货运质量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 (二)会同货运质量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货运质量工作进行专检、联检;随时对作业现场的货运质量进行抽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越级反映货运质量情况,并可提出修订货运质量管理措施的建议。 (四)督促货运质量有关人员上岗定位履行职责;制止现场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组织生产的行为,并做好记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五)专职监督检查人员有责任对不具备承运条件的货物,提出不予承运的意见。 (六)对货运质量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的工作原则。 (七)对性质 严重的货运质量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八)对在货运质量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提出奖励及表彰的建议. 第四章 质量工作标准 第十条 库场管理 (一)货物进出库,按单交接、点清件数、分清残损,验明包装、标志、规格、品名。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托运人、收货人签证处理。 (二)按票堆码、成行成线,标志朝外、箭头朝上,剔出残损并妥善保管。 (三)对互有抵触、易受感染、易腐变质的货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变质、污损。 (四)库、场货位合理,并留出通道,保有垛距、墙距、灯距、消防距。货垛牌填写清楚,拴挂有序。 (五)场地货物要垛上起脊,码垛整齐。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货物要定量、定型,按标准垛堆码。 (六)库、场整洁,货垛布局合理、坚实牢固。需垫盖的货物,上盖下垫、不露不漏不落地。垫、盖设备良好并做到苫盖严实、捆绑牢固。风季加防风网, 货位无积水。 (七)货物堆存做到“十防”:防混质、防霉变、防污染、防风、防台(风)、防汛、防火、防湿、防鼠虫害、防盗。及时处理无法交付的货物、地脚货物 、破损货物。无法交付货物按规定上报处理,地脚货物随原货票同行,破损货物破来好转(包装、材料、劳务费用可另计)。 (八)库场理货员依船边、库场等交接方式,上岗定位;交接清楚、帐货相符,票据周转及时,正确编制各类记录并做到字迹清楚。 (九)集装箱装箱前或拆箱后,作好箱底清洁工作;集装箱拼箱货物的交付,有条件的应先拆箱入库,后核对交付;在箱区现场逐票分提的,做好分次开箱 交付、拆加封记录,划清溢短、原残、工残责任。 第十一条 装卸船作业 (一)装船作业要标准,根据船舶适航适载情况及计划积载图(表)要求,正确积载,保障船舶平稳;按票装货,堆码紧密,隔票清楚,绑扎牢固,防止货 物滚动、位移。 (二)卸船作业,按顺序、分段逐层、均衡卸货。 (三)船舶装卸作业前,船舷拴挂安全网、片,并做到拴挂合理、可靠、随水位及时调整,及时清理积物。 (四)对同品种、同规格、同包装的货物,做关坚持“三定”:定量、定型、定关。 (五)装卸作业坚持“十不”:不装破损包、不使用手钩、不倒关、不拖关、不落水、不堆垛、不挖井留山、不夹包带件、不吊超负荷关、不吊堆码不正关 。 (六)作业中轻拿轻放,箭头朝上,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地脚货及时扫清、灌包、归垛。 (七)装卸散货避免洒漏、落水、混质,按规定平舱;装卸散装液体货(包括通过管道运输装卸的液体货)不跑、不冒、不滴、不漏、不混。 (八)雨雪天,怕湿货物无防范措施不作业。 (九)危险品,特殊物件,笨重长大件及冷藏、危险品集装箱等,应制定防范措施后再作业。 (十)对残损件货,分清原残、工残,并如实做好现场记录。 (十一)作业中随洒随扫、随破随修,作业完毕做到“六清”:船舱清、甲板清、码头清、道路清、库场清、机具清。 第十二条 装卸车作业 (一)装前检查车体技术状况是否符合装载技术要求;对不良车体,不得装车并做好记录。 (二)合理使用装卸机械、工属具,不超负荷运输。 (三)堆码整齐、重不压轻、木箱不压纸箱、箭头朝上;袋装货超出车体,袋口朝里。 (四)装车不倒关、不超限、不超载、不亏载、不偏重、不集重。 (五)货物与车门之间,留出适当距离,起好脊,苫盖严实,捆扎牢固,封好车门、车窗。 (六)散装货物划线装车,避免洒漏、混质,作业完毕须平车;散装液体货物,不跑、不冒、不滴、不漏、不混。 (七)卸车须卸清,作业完毕扫净车体、关好车门。 (八)作业中做到随洒随扫、随破随修,作业完毕做到车边清、道路清、机具清。
第十三条 船舶货运 (一)船舶货运员(含船舶理货组长、驳船驾长及驻港理货员,下同),船舶理货员、看舱人员,严格上岗定位,佩戴标志,遵守岗位责任制。 分节驳、无人驳所属单位应有相应管理措施。 (二)装船前,船方对港方提供的计划积载图(表),必须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签认,并可提出修改意见。 (三)船舶货运员须深入货物堆存现场,摸清货物品名、特性、包装、标志、规格数量;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货物,应做好记录。 (四)装货前,船舶应做到适航、适工、适载,备妥分隔、衬垫物料、装货时,指导港方做好货物分隔、衬垫、绑扎工作。 (五)船舶理货员须正确收发、计量、计数,不错卸、错装,分清标志,隔票清楚。坚持做到分清工残、原残,如实填写现场记录,交接清楚,明确责任。 (六)认真监督、指导、配合港方坚持装舱积载标准:由下而上、先远后近、先大后小,上轻下重、箭头朝上;特殊货物先定装舱部位,异装货物慎配装; 大硬货物先装,小软货物后装,轻重、大小货物搭配合理,严格装卸顺序;注意装卸事项,码舱整齐,分隔清楚。 (七)装货结束后,船舶货运员应认真核对运单、交接单、分舱单、计划积载图(表)及运输有无特殊要求,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坚持做到“三定”、“四清”:看舱定人、定时、定舱,货物卸清、分票隔票清、残损责任清、货物现场交接清;把好“六关”:备舱关、摸底关、 积载关、装货关、航行关、卸货关。 (九)航行途中,船舶应加强对受载货物的检查与管理:注意通风,勤测污水沟,防止货物水湿、汗湿、浪湿;定时到货舱进行检查,防止货物滑动移位和 倒桩;遇有恶劣气候,要做好对货物加固绑扎工作。 (十)整船装运散装干货,装货前船舶应对所装货物进行摸底检查,防止虫损、湿损、变质货物上船。运煤船舶应严防煤炭自烯变质;对港存煤炭已经自燃 或超过规定温度的,应及时同港方协商,不采取有效措施,不准装船。 (十一)大宗散货装载完毕应指导港方平舱;认真做好水尺鉴定工作,提出准确的计量数据,做到看准、测准、算准、装足。 (十二)运油船舶,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爆、防污染工作;装油前应保证油舱及管系的清洁,坚持严格的清洗 舱、验舱制度,防止油品的掺混和变质;装 卸时应遵守安全装卸操作程序,防止油品的跑、冒、滴、漏、混事故;装油后,应检查各种盖及阀门是否封闭,防止油舱渗水混油。 (十三)适时做好油舱的合理加温、保温,卸油时应尽量收尽各舱油脚;卸油结束前,应全面检查油舱,防止漏卸。 第十四条 外轮理货 (一)按作业船舶及作业线路,派足理货人员,并严格上岗定位,执行交接制度。 (二)认真做到按关计数,不漏关、不重关、不错计关内小数;工班作业完毕,检查作业线路;全船作业完毕,检查舱内、甲板、船边及作业线路,防止货 物漏装、漏卸;船舶作业结束后在两小时内办完交接签证手续。 (三)按单分清标志,理清件数,及时填写理货计数单。 (四)检查“定量、定型、定关”装卸作业情况,指导装舱积载,分隔衬垫分清工残、原残,当班编制现场记录,按规定正确填写有关单证。 涉及对外索赔的签证,应正确、及时提供;需要对外更正的,应及时办理。 (五)单证填写完整,内容正确,字迹清楚;理货资料保管齐全。 (六)收集船方及其他委托方对理货的意见,质量信息反馈快、情况明,并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品、军运物资、特殊物资等,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货运质量信息 (一)港航企业应定期召开货主座谈会,听取意见,对反复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质量跟踪,及时掌握情况。 (二)建立货运质量管理例会制度,按月总结货运质量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三)坚持开展航次货运质量报告书和征求意见书活动(参考附表一、二、三、四,具体格式内容港航企业可自行制定)。 附表一 航次货运质量报告书 ┏━━━━━━━━━━━┯━━━━━━━━━┯━━━━━━━━━━━┯━━━━━━━━━━━┓ ┃ 船 名 │ 航 次 │ 航 线 │ 船 长 ┃ ┠───────────┼─────────┼───────────┼───────────┨ ┃ │ │ │ ┃ ┠───────────┼─────────┼───────────┼───────────┨ ┃ 主要货种、品名 │ 票 数 │ 吨 数 │ 总吨数 ┃ ┠───────────┼─────────┴───────────┼─────┬─────┨ ┃ 内容→ │ │ │ ┃ ┃ 项目 │ 装卸执行时间 │ 执行人 │ 执行情况┃ ┃ ↓ │ │ │ ┃ ┠───────────┼─────────────────────┼─────┼─────┨ ┃ 货物包装标志规格 │ │ │ ┃ ┠───────────┼─────────────────────┼─────┼─────┨ ┃ 货舱适货情况 │ │ │ ┃ ┠───────────┼─────────────────────┼─────┼─────┨ ┃ 分隔衬垫 │ │ │ ┃ ┠───────────┼─────────────────────┼─────┼─────┨ ┃ 绑扎遮盖 │ │ │ ┃ ┠───────────┼─────────────────────┼─────┼─────┨ ┃ 散货平舱 │ │ │ ┃ ┠───────────┼─────────────────────┼─────┼─────┨ ┃ 散货水尺 │ │ │ ┃ ┠───────────┼─────────────────────┼─────┼─────┨ ┃ 溢件 │ │ │ ┃ ┠───────────┼─────────────────────┼─────┼─────┨ ┃ 短件 │ │ │ ┃ ┠───────────┼─────────────────────┼─────┼─────┨ ┃ 原残 │ │ │ ┃ ┠───────────┼─────────────────────┼─────┼─────┨ ┃ 工残 │ │ │ ┃ ┠───────────┼─────────────────────┼─────┼─────┨ ┃ 理货情况 │ │ │ ┃ ┠─────────┬─┴─────────────────────┴─────┴─────┨ ┃ │ ┃ ┃ 建 议 │ ┃ ┃ │ ┃ ┠─────────┴───────────────────────────────────┨ ┃ 填表日期: 填表人: ┃ ┗━━━━━━━━━━━━━━━━━━━━━━━━━━━━━━━━━━━━━━━━━━━━━┛ 注:本报告表由船舶货运员在到达港(地)装卸完毕后负责及时填写、上报其船舶主管部门,不得事后补填。 附表二 港口装船质量征求意见书 到港船名: 航次 航线 主要货种: 吨数 总件数 装(卸)港: 港 公司 年 月 日 为检验港口货运质量,请贵轮按下列项目提出意见,并请及时返回港口货运质量考核部门。 ┏━━━━━━━━━━━━┯━━┯━━┯━━┯━━┯━━┯━━━┓ ┃ 舱别 → │ │ │ │ │ │ ┃ ┃ 质量情况\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 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按图作业 │ │ │ │ │ │ ┃ ┃ ├──────────┼──┼──┼──┼──┼──┼───┨ ┃ │ 装足舱角 │ │ │ │ │ │ ┃ ┃ ├──────────┼──┼──┼──┼──┼──┼───┨ ┃ │ 整齐紧密、箭头朝上│ │ │ │ │ │ ┃ ┃件├──────────┼──┼──┼──┼──┼──┼───┨ ┃杂│ 理货数字 │ │ │ │ │ │ ┃ ┃货├──────────┼──┼──┼──┼──┼──┼───┨ ┃装│ 不拖关倒关 │ │ │ │ │ │ ┃ ┃船├──────────┼──┼──┼──┼──┼──┼───┨ ┃ │ 按票装货、隔票清楚│ │ │ │ │ │ ┃ ┃ ├──────────┼──┼──┼──┼──┼──┼───┨ ┃ │ 三定关 │ │ │ │ │ │ ┃ ┃ ├──────────┼──┼──┼──┼──┼──┼───┨ ┃ │ 破包情况 │ │ │ │ │ │ ┃ ┠─┼──────────┼──┼──┼──┼──┼──┼───┨ ┃ │ 船舶横倾不超过规定│ │ │ │ │ │ ┃ ┃散├──────────┼──┼──┼──┼──┼──┼───┨ ┃货│ 平舱情况 │ │ │ │ │ │ ┃ ┃装├──────────┼──┼──┼──┼──┼──┼───┨ ┃船│ 发生落水 │ │ │ │ │ │ ┃ ┃ ├──────────┼──┼──┼──┼──┼──┼───┨ ┃ │ 水尺已核对 │ │ │ │ │ │ ┃ ┠─┼──────────┴──┴──┴──┴──┴──┴───┨ ┃装│ ┃ ┃舱│ ┃ ┃质│ ┃ ┃量│ ┃ ┃评│ ┃ ┃价│ ┃ ┃意│ ┃ ┃见│ ┃ ┗━┷━━━━━━━━━━━━━━━━━━━━━━━━━━━━━┛ 装(卸)货港签章: 年 月 日 船方签章: 年 月 日 附注:1、本意见书由港口货运业务人员填写有关项目盖章后,上岗时交船方。 2、如评价意见栏填写不下,请附纸填写。 3、航行国际航线的外留出口物装船质量,应配译英文。外轮可视情况择要填写。 4、“舱别质量情况”以符号表明,符合要求,打“√”;基本符合要求打“△”;不符合要求打“×”。必要时注明数字。 附表三 港口装(卸)车质量征求意见书 装(卸)货港: 港 公司 年 月 日 卸货站(地) 站 年 月 日 ┏━━━━━━━━━━━━┯━━━━━━┯━━━━━━━┯━━━━━━━┓ ┃ 运货(提单)号 │ 货名 │ 吨数 │ 总件数 ┃ ┠────────────┼──────┼───────┼───────┨ ┃ │ │ │ ┃ ┗━━━━━━━━━━━━┷━━━━━━┷━━━━━━━┷━━━━━━━┛ ┏━━━━━━━━━┯━━━━━┯━━━━┯━━━━━━━━┯━━━━━┓ ┃ 装(卸)车数 │ 库 场 │队/组 │ 机械/司机 │库场意见 ┃ ┠─────────┼─────┼────┼────────┼─────┨ ┃ │ │ │ │ ┃ ┗━━━━━━━━━┷━━━━━┷━━━━┷━━━━━━━━┷━━━━━┛ 库场员或现场理货员签章 为检验港口货运质量,请有关单位对装卸车质量提出意见(如发生异常现象亦请写明)。并请及时将本书返回港口货运质量考核部门。
港口签章: 年 月 日 收货人(货主) 卸货站 签章 年 月 日 ┏━━━━━━━┯━━━━━┯━━━━┯━━━━┯━━━━┯━━━━┯━━━━━━━┓ ┃ 装卸车地点 │ 车 次 │车 号 │货 名 │# 数 │# 数 │装(卸)车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装 评 │ ┃ ┃ 卸 价 │ ┃ ┃ 车 意 │ ┃ ┃ 质 见 │ ┃ ┃ 量 │ ┃ ┗━━━━━━━┷━━━━━━━━━━━━━━━━━━━━━━━━━━━━━━━━━┛ 注:1、意见书适用火车、汽车,港口库场在装车完毕填写有关项目后,随即交货主填写并请提出意见,其后返回;如属水陆联运货物、随车交、寄卸货站或收货人(货主)提出意见,并请及时返回港口货运质量考核部门。 2、装(卸)车情况,只填序号:(1)合理装车,(2)卸后清洁,(3)码装整齐,(4)重不压轻,(5)箭头向上,(6)残损分清,(7)破包、污 染、混质,(8)超脊、上#、下垫,(9)不倒关(钩),(10)划线标准。装、卸车选择不同情况填写。 附表四
理货工作征求意见书
船名 装港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航次 卸港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请对我司理货人员的服务态度,上岗定位情况及理货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以帮助我们不断提高理货质量,为你轮提供优质服务。 ┏━━━━━━━━━━━━━━━━━━━━━━━━━━━━━━━━━━━━┓ ┃ 船方(或其他委托方)意见: ┃ ┃ ┃ ┃ ┃ ┃ ┃ ┃ ┃ ┃ 船长/大副(签字) 日期 ┃ ┠────────────────────────────────────┨ ┃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分公司(章) 外轮理货员(签字) ┃ ┃ ┃ ┃ ┃ ┃ 年 月 日 ┃ ┃ ┃ ┗━━━━━━━━━━━━━━━━━━━━━━━━━━━━━━━━━━━━┛ 注:外轮理货组长上船时交船方;船方提出意见后返回理货分公司质量考核部门。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七条 货运质量的检查,采取以企业自检为主,自检、互检、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强化各环节的质量预控,确保运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货运质量检查可采取明察暗访或召开质量管理人员、实际操作者和货主用户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受检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对查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列入下次检查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货运质量检查考评,按部颁《水路货物运输质量考核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货运质量合格率进行(《货运质量检查考评表》见附表五、附表六)。 附表五 货运质量检查考评表(港口企业)
合格率: ━━┯━━━━┯━━━━━━━━━━┯━┯━━━━━━━━━━━┯━━━━━━ 序 │考评项目│ 内容要求 │标│ │ 号 │ │ │准│ 扣分标准 │备注 │ │ │分│ │ ──┼────┼──────────┼─┼───────────┼────── │ │ │ │1、发生重大事故实 │ │ │ │ │ 行质量否决权 │ │ │ │ │2、赔偿率: │ 1 │ │1、重大事故 │ │(1)达到部颁考核标 │ │部颁货运│2、赔偿率: │ │ 准得60分 │ │质量考核│ 件货 %% │ │(2)达到部二级企业 │1、如某项的 │标准 │ 散货 %% │ │ 标准得80分 │某条款不发 │(100) │ │ │(3)达到部一级企业 │生考核则按该 │ │ │ │ 标准得90分 │条款的标准分 │ │ │ │(4)达到0%%得100 │的90%计算 │ │ │ │ 分 │2、对某项不 │ │ │ │(5)各万分点间的分 │发生考核,则 │ │ │ │ ,按比例分摊 │不计算。 ──┼────┼──────────┼─┼───────────┤3、(1-3), │ │1、机构健全,职责明 │ │ │即本《办法》 │ │确,制度完善 │ │ │此考评项目的 │ │2、认真落实《办法》 │30│ │第一至第三款 │ │并制定了《实施办法》│30│根据检查实际达到的水 │;(1)即第一 │ │,严格执行业务规章 │ │平低于标准的,酌情扣 │款;下同 2 │ │3、坚持开展质量信息 │20│每分项目的分 │ │货运质量│反馈工作 │20│ │ │管理工作│4、推行科学管理、正 │ │ │ │(100) │确处理水运生产与质量│ │ │ │ │的关系 │ │ │ ──┼────┼──────────┼─┼───────────┤ │ │1、正确验收交接、妥 │ │ │ │ │善堆码、保管(1-3) │20│ │ │ │2、按标准堆码、防损 │25│ │ │ │措施得当(4-6) │20│ │ │库场 │3、货物堆码达到“十 │ │同上 │ 3 │管理 │防”标准(7) │20│&n, bsp; │ │(100) │4、上岗定位、交接清 │ │ │ │ │楚、记录完整、帐货 │15│ │ │ │相箱(8) │ │ │ │ │5、集装箱管理(9) │ │ │ ──┼────┼──────────┼─┼───────────┤ │ │1、按标准作业、正确 │ │ │ │ │积载、保证顺序、达 │ │ │ │ │到“三定”(1-3) │20│ │ │ │2、坚持“十不”、安 │ │ │ │装卸船 │全操作(4-6) │25│同上 │ │作 业 │3、按特殊要求作业, │20│ │ 4 │(100) │采取防范措施得当 │ │ │ │ │(7-8) │35│ │ │ │4、分清原残、工残, │ │ │ │ │正确编制记录(9-11)│ │ │ ──┼────┼──────────┼─┼───────────┤ │ │1、按标准装车、合理 │ │ │ │ │堆码(1-3) │25│ │ │ │2、装车坚持“六不” │ │ │ │ │,起脊苫盖良好(4-5 │30│ │ │装卸车 │) │ │ │ 5 │作 业 │3、确保散货作业标准 │ │同上 │ │(100) │(包括液体货物) │25│ │ │ │(6) │ │ │ │ │4、保证卸车作业标准 │ │ │ │ │、达到“三清”(7- │20│ │ │ │8) │ │ │ ──┼────┼──────────┼─┼───────────┤ │ │1、严格上岗定位、按 │30│ │ │ │规定交接、按关计数 │ │ │ │ │(1-2) │ │ │ │ │2、按单分理、计数准 │25│ │ │外轮 │确、分清工残原残 │ │ │ 6 │理货 │(3-4) │ │同上 │ │(100) │3、单证完整、资料齐 │30│ │ │ │全(5) │ │ │ │ │4、沟通信息、认真整 │15│ │ │ │改(6) │ │ │ ──┼────┼──────────┼─┼───────────┤ │ │1、各级质量监督网健 │ │ │ │ │全、专兼职人员配齐 │ │ │ │ │2、定期召开质量分析 │20│ │ │ │会,按“三不放过” │ │ │ │监督与 │处理事故 │30│ │ │奖惩 │3、对货运质量有奖有 │ │同上 │ 7 │(100) │惩,责任制明确 │20│ │ │ │4、实行了“质量否决 │ │ │ │ │权”,奖惩制度与经 │30│ │ │ │济效益和经营承包 │ │ │ │ │责任制挂钩 │ │ │ ━━┷━━━━┷━━━━━━━━━━┷━┷━━━━━━━━━━━┷━━━━━━ 附表六 货运质量检查考评表(航运企业)
合格率:______________ ━━┯━━━━┯━━━━━━━━━━┯━┯━━━━━━━━━━━┯━━━━━━ 序 │考评项目│ 内容要求 │标│ │ 号 │ │ │准│ 扣分标准 │备注 │ │ │分│ │ ──┼────┼──────────┼─┼───────────┼────── │ │ │ │1、发生重大事故实行质 │ │ │ │ │量否决权 │ │ │ │ │2、赔偿率: │ │ │ │ │(1)达到部颁考核标准 │ │部颁货运│1、重大事故 │ │得60分 │ │质量考核│2、赔偿率: │ │(2)达到部二级企业准 │ 1 │标 准│ %% │ │得80分 │ │(100) │ │ │(3)达到部一级企业标 │1、如某项的 │ │ │ │准得90分 │ 某条款没 │ │ │ │(4)达到0%%得100分 │ 有作业则 │ │ │ │(5)各万分点间的分, │ 按该条款 │ │ │ │按比例分摊 │ 的标准分 ──┼────┼──────────┼─┼───────────┤ 的90%计 │ │1、机构健全、职责明 │ │ │ 算 │ │确,制度完善 │ │ │2、对某项不 │ │2、认真落实《办法》 │30│ │ 考核,则不 │ │并制定了《实施办法》│30│根据检查实际达到的水平│ 计算 │ │,严格执行业务规章 │ │低于标准的低于标准的,│3、(5-6), │货运质量│3、坚持开展质量信息 │20│酌情扣每分项目的分。 │ 即《办法》 2 │管理工作│反馈工作 │20│ │ 第十三条“ │(100) │4、推行科学管理,正 │ │ │ 船舶货运” │ │确处理水运生产与质量│ │ │ 第五款至第 │ │的关系 │ │ │ 六款;(1) ──┼────┼──────────┼─┼───────────┤ 即这一条第 │ │1、认真审核计划积载 │ │ │ 一款;下同 │ │图(表)(2) │35│ │ │装船前 │2、做好装船前准备工 │30│ │ 3 │适航 │作,保证货、单、票相│ │ │ │(100) │符(3) │ │ 同上 │ │ │3、看舱、质管人员严 │35│ │ │ │格上岗定位、坚持岗位│ │ │ │ │责任制(1) │ │ │ ──┼────┼──────────┼─┼───────────┤ │ │1、坚持装舱积载标准 │ │ │ │ │,正确计量,计数,分│ │ │ │ │清标志(5-6) │25│ │ │合理配 │2、做好分隔、衬垫、 │ │ 同上 │ 4 │积载 │绑扎工作(4) │35│ │ │(100) │3、坚持做到“三定” │40│ │ │ │及“四清”、把好“ │ │ │ │ │六关”(8) │ │ │ ──┼────┼──────────┼─┼───────────┤ │ │1、定时通风、测污水 │ │ │ │ │沟、防止货物湿损( │ │ │ │ │9) │30│ │ │船舶 │2、定时下舵看货、防 │ │ 同上 │ 5 │航行 │止货物位移、倒桩 │30│ │ │(100) │(9) │40│ │ │ │3、适时做好货物的加 │ │ │ │ │固绑扎(9) │ │ │ ──┼────┼──────────┼─┼───────────┤ │ │1、散货船做好水尺计 │ │ │ │ │量(11) │15│ │ │ │2、粮食、煤炭等大宗 │35│ 同上 │ │ │散货采取措施得当 │ │ │ │特运措 │(10) │ │ │ 6 │施妥善 │3、运油船舶、操作管 │50│ │ │(100) │理得当(12-13) │ │ │ ──┼────┼──────────┼─┼───────────┤ │ │1、各级质量监督岗健 │ │ │ │ │全、专兼职人员配齐 │ │ │ │ │2、定期召开质量分析 │20│ │ │监督与 │会,按“三不放过” │30│ │ 7 │奖惩 │处理事故 │ │ │ │(100) │3、对货运质量有奖有 │ │ 同上 │ │ │惩,责任明确 │20│ │ │ │4、实行了“质量否决 │30│ │ │ │权”,奖惩制度与经 │ │ │ │ │济效益和经营承包责 │ │ │ │ │责任制挂钩 │ │ │ ━━┷━━━━┷━━━━━━━━━━┷━┷━━━━━━━━━━━┷━━━━━━
第二十条 货运质量合格率按下列公式确定: 货运质量合格率=(∑检查考评项目赋分值)/(∑检查考评项目的满分值×100%) 货运质量按四级考核:货运质量合格率达90%以上(含90%、下同)为优;90%以下至80%以上为良;80%以下至60%为中;不满60%为差。货运质量达标 档次是评价考核货运质量水平的主要依据,应作为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升级、创优评奖的条件,企业发生重大货运质量事故或货运质量合格率未达到优、 良等级的,应作为评审企业升级、质量管理奖等的否决条件。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评 考评企业货运质量,应坚持事实求是,高标准严要求,防止走过场。严禁弄虚作假。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检。由企业自行组织,按规定的检查考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受检面不少于80%,并做好检查记录,以备查考。 (二)互检。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受检和检查单位,按行业实行对口检查,检查考评范围、项目、次数要基本相同,具有可比性。 (三)抽检。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货运质量情况,不定期、有针对性地选择受检单位,按确定的检查考证范围、项目进行抽检。 自检、互检、抽检的组织工作,由港航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定。检查后,检查单位须写出检查报告,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部(运输管理司),并发给受检 单位《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考评反馈通知单(附表七)。 附表七 水路货运质量检查考评反馈通知单 被检查企业: ┏━━━━━━━━┯━━━━━━━━━━━┯━━━━━━━━━━━━━━━┓ ┃ 责任部门 │ 发出时间 │ 货运质量合格率 ┃ ┣━━━━━━━━┿━━━━━━━━━━━┿━━━━━━━━━━━━━━━┫ ┃ │ │ ┃ ┠────────┴───────────┴───────────────┨ ┃ ┃ ┃ 检查考评结论、问题及要求: ┃ ┃ ┃ ┃ 检查人: 年 月 日 ┃ ┠────────────────────────────────────┨ ┃ 责任部门处理情况: ┃ ┃ ┃ ┃ 检查人: 年 月 日 ┃ ┠────────────────────────────────────┨ ┃ 主管部门处理情况: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 企业领导人处理意见: ┃ ┃ ┃ ┃ ┃ ┃ 签章: 年 月 日 ┃ ┠────────────────────────────────────┨ ┃ 检查组对责任单位处理情况的意见: ┃ ┃ ┃ ┃ 检查组: 年 月 日 ┃ ┗━━━━━━━━━━━━━━━━━━━━━━━━━━━━━━━━━━━━┛ 说明:一式二份,由检查人填写,其中一份存查;被检查企业接到通知后要迅速处理,企业领导签注意见后由主管部门返回检查组;检查组批注意见后送被检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并报部(运输管理司)。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货运质量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企业,由交通主管部门授予“质量信得过单位”“优质运输先进集体”、“质量管理奖”等荣誉称号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货运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酌情给予奖励。质量奖励资金可从企业工资基金和速遣奖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对货运质量管理混乱,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货运质量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撤销荣誉称号、给予经济与行政制裁,并追究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触及刑律、构成犯罪的,按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及双重领导港航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是交通行业内部考评货运质量的管理办法,不调整承、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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