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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收办法
时间: 2005-07-31 访问次数: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收办法
    第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
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领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
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
执行任务。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证,凭以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
币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费用结算后,如发现溢收和短收,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
不退补。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按
1吨计;拖轮以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
时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五条  引航费按始发地至目的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运价里程的港
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费率附后。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以次计收移泊费,每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
0.19元。
    拖轮拖带船舶的引航费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托轮使用费。
引航费、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六条  船舶在引航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延伸航线,改变目的地
等,按下列规定办法计费:
    中途停靠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港至到达港里程计费。
    延伸航线: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港前,按原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港全程里
程计算。在船舶到达原到达港后,另行加收原到达港至延伸后的目的地港的引航
费。

    第七条  引领船舶过桥,按次加收过桥引航费,每船舶净吨(马力)0.09元

    引航船舶过闸,按次加收过闸引航费,每船舶将吨(马力)0.19元。

    第八条  在起引港因船舶责任,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时,应计收引航员滞留
费,滞留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免收,超过1小时的,连同开始的一小时在内,按每
人每小时18.30元计收滞留费。

    第九条  船舶引领后,因船方原因临时停航,或在中途停靠港口(包括装卸
货物,上、下旅客),以及停港等待返程(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时间,
计收引航员待时费每人每小时9.20元。
    因航道水深限制或不能夜航的时间,不计引航员待时费。

    第十条  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费,每引航一次计收291.50元,每移泊一次计收
72.80元。
    申请往返引航的船舶,引航员不离船,只收一次交通费。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星期日及夜班应船方要求进行引
航或移泊,均加收附加费。
    节假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引航员人数,每人每日145.80元。
    夜班(22:00~6:00)附加费,按引航时间每人每小时9.20元。

    第十二条  按引航员人数计收滞留费、待时费、附加费,每次以三人为限,
超过三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费用。

编辑: yu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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