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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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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国际航线船舶长江引航、移泊费收办法 第一条 航行国际航线(包括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由 长江引航站引航,其引航费及移泊费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需要引航的船舶(或代理人)应在船舶引领前48小时提出申请书一 式两份向长江引航站请派引航员,引航站将申请书一份留查,一份交引航员上船 执行任务。任务完毕后,由船舶负责人和引航员在申请单上签证,凭以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订费率,均以人民币为计费单位。国外付费人以外汇人民 币进行清算,国内付费人以人民币进行清算。 费用结算后,如发现溢收和短收,应在结算后180天内提出退补要求,逾期互 不退补。
第四条 计费单位和进整办法。 1.船舶以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计费单位,不满1吨按 1吨计;拖轮以马力为计费单位,不满1马力按1马力计。 2.以日为计费单位的,按日历日计,不足1日按1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 ,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的尾数,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 时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
第五条 引航费按始发地至目的地运价里程(公里)(未规定运价里程的港 口按实际里程)及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以次计收,费率附后。 引航员引领船舶在港内移泊,以次计收移泊费,每船舶净吨(拖轮按马力) 0.19元。 拖轮拖带船舶的引航费和移泊费,按拖轮马力与所拖船舶的净吨相加计算。 船舶因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时,另按拖轮出租费率计收托轮使用费。 引航费、移泊费的起码计费吨为500净吨(马力)。
第六条 船舶在引航领行驶中,要求中途停靠港口,延伸航线,改变目的地 等,按下列规定办法计费: 中途停靠港口:不论装卸与否,仍按始发港至到达港里程计费。 延伸航线:在船舶未到达原到达港前,按原始发地至变更后的到达港全程里 程计算。在船舶到达原到达港后,另行加收原到达港至延伸后的目的地港的引航 费。
第七条 引领船舶过桥,按次加收过桥引航费,每船舶净吨(马力)0.09元 。 引航船舶过闸,按次加收过闸引航费,每船舶将吨(马力)0.19元。
第八条 在起引港因船舶责任,不能按原定时间起引时,应计收引航员滞留 费,滞留时间在一小时以内的免收,超过1小时的,连同开始的一小时在内,按每 人每小时18.30元计收滞留费。
第九条 船舶引领后,因船方原因临时停航,或在中途停靠港口(包括装卸 货物,上、下旅客),以及停港等待返程(包括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时间, 计收引航员待时费每人每小时9.20元。 因航道水深限制或不能夜航的时间,不计引航员待时费。
第十条 接送引航员的交通费,每引航一次计收291.50元,每移泊一次计收 72.80元。 申请往返引航的船舶,引航员不离船,只收一次交通费。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星期日及夜班应船方要求进行引 航或移泊,均加收附加费。 节假日和星期日附加费,按引航员人数,每人每日145.80元。 夜班(22:00~6:00)附加费,按引航时间每人每小时9.20元。
第十二条 按引航员人数计收滞留费、待时费、附加费,每次以三人为限, 超过三人为限,超过的人数或实习引航员不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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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yut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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