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的决议》(住宅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在有用期内的,持续有用,也可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宅保证房子办理局请求换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等级证书。
附件:《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的决议》(住建部令第54号)
《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的决议》(住建部令第5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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