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额作为计税根据,并依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额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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